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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典型山羊绒纤维如何判定更为合理?

 

根据我们多年的跟踪研究表明,不同产绒区的山羊绒纤维鳞片结构因不同种群的山羊在不同自然条件、饲养环境等因素的影响下略有差异。特别要注意的是山羊性别不同对其山羊绒纤维鳞片结构的影响。


 

笔者采用 CU-Ⅱ型纤维细度仪(北京和众视野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大量试验发现公山羊和母山羊同部位的纤维鳞片结构有着明显差异。


 

母山羊身上的纤维鳞片具有典型的山羊绒纤维形态特征:鳞片边缘光滑、环状包覆于毛干、覆盖间距大、鳞片较薄、紧抱于毛干、开张角较小;而公山羊身上肩部、腹部、体侧一些部位的山羊绒有着非典型山羊绒纤维的鳞片形态特征,这些纤维鳞片较厚、表面粗糙、不透明、环状不明显、细度较粗,与绵羊毛纤维鳞片的某些特征相重叠。


 

这也是在检验中对山羊绒纤维误判较高的原因之一,是检验工作的难点。


 

非典型山羊绒纤维鳞片结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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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纤检局在2010年对青海、新疆、辽宁、阿拉善、阿尔巴斯、二狼山、罕山等8个山羊品种的山羊绒品质进行了研究分析。采用活体取样法对1~7岁山羊分性别 和部位(肩部、腹部、体侧)取样进行检测。检测数据表明:随着年龄的增长,公山羊、母山羊的山羊绒纤维细度逐渐变粗。


 

通过对图1~ 图10的图谱分析,我们发现公山羊和母山羊的部分纤维鳞片结构也存在较为明显差异,且在同体公山羊不同部位的纤维鳞片结构也有着差异。

 


 

通过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某些公山羊的山羊绒纤维鳞片结构与绵羊毛纤维鳞片结构特征相重叠,主要表现为:

  • 纤维表面粗糙、鳞片较厚、有褶皱、光泽差、不透明;

  • 鳞片边缘包干不齐整、纹路不细腻;

  • 鳞片形态整齐度差、环状不明显、鳞片倾斜、密度较大且不规则;

  • 鳞片边缘线从细到粗、边缘翘角起伏变化大、少数鳞片边缘呈锯齿状,是非典型山羊绒纤维。


 

在实际测试中,纯绒样品的山羊绒含量在95%及以上,其小于5%的这些山羊绒纤维除了纤维直径大于25μm 的山羊毛纤维以外,被认为是变异绒纤维的,或者其中少数判定为 “疑似羊毛”的纤维,可能是来自某些公山羊不同部位的绒纤维。但在羊绒羊毛混纺产品中,这些非典型山羊绒纤维的判定是试验误差产生的主要原因。


 

判定难点及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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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检验纯绒样品中,对于鳞片太厚、鳞片环状形态无规则、鳞片模糊不清、表面粗糙等非典型山羊绒纤维,最终评定结果应为山羊绒或山羊毛。如果将形态变异的山羊绒纤维定为“疑似羊毛”是不严谨的。


 

在GB/T 29862—2013《纺织品 纤维含量的标识》 中,“7.1注:由于山羊绒纤维的形态变异,山羊绒会出现 ‘疑似羊毛’的现象,山羊绒含量达95%及以上、疑似羊毛≤5%的产品标注为‘100%山羊绒’‘纯山羊绒’或‘全山羊绒’;山羊绒混纺产品中疑似羊毛不超过山羊标称值的5%。”

该标准没有明确规定关于“山羊毛的判定”内容,只规定了“疑似羊毛的判定”。产品方法 GB 18267—2013《山羊绒》、方法标准GB/T 16988—2013《特种动物纤维与绵羊毛混合物含量的测定》和该判定标准在操作过程中没有统一,使得检验员对具体产品的检验结论及判定不易掌握。


 

通读标准,“疑似羊毛”就是形容变异的山羊绒纤维,其含义应理解为:这类山羊绒纤维的鳞片形态发生变异,其鳞片结构特征与绵羊毛纤维鳞片形态特征有重叠、相类似。


 

笔者认为“疑似羊毛”如果作为一个名词将其定义为一种纤维的分类是有歧义的,它应该是 一个具有形容词性质的词组,不能狭义地将其认定为一个名词性质的纤维种类。它只是纤维鉴别过程中对非典型山羊绒纤维的状态描述。

建议在最终检验报告中不再使用有歧义的“疑似羊毛”这一描述,采用更加规范的、意义明确的 “非典型山羊绒纤维”这一名词来定义和归类那些具有“疑似羊毛”鳞片特征的变异的山羊绒纤维。

试想某生产企业生产的100%山羊绒产品送检,其检验报告结论中有“疑似羊毛”的含量,是不易被认同和接受的,这也无法体现其100%山羊绒产品的真正价值。


 

纤维含量允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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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某产品吊牌明示“山羊绒80%,羊毛20%”,而我们的检验结果为“山羊绒95.0%,羊毛5.0%”,实测山羊绒纤维含量比其标识值高出15个百分点。如果按照GB 5296.4判定结果应该为“标识不符,不合格”,但如果按照GB/T 29862—2013中7.1判定含量时,这个尺度较难把握,是否可以判定为“合格”是有待商榷的。


 

众所周知,羊毛价格远远低于山羊绒价格,而标识要求如实反映产品的真实信息。企业要如实标示含量种类和百分比,检验机构也应该严格判定,如果只依据“羊毛产品中可以含有山羊绒”,即判定合格,那就不能如实反映实际意义上产品的真正价值。


 

笔者认为,羊毛产品中可以含有山羊绒,但应该考虑允差,有明确的允差范围,以便于我们 在实际检验和判定中更好地掌握标准进行判定,准确地出具客户满意的检验报告。


 

纯绒样品中如没有人为混入其他动物纤维和其他非动物纤维的,最终检验结论应为“山羊绒,山羊毛(纤维直径超过25μm)”;而在山羊绒和绵羊毛混纺产品中,最终检验结论应为“山 羊绒、山羊毛、绵羊毛”。将山羊毛含量百分比明确计算出来,能更加真实地体现产品价值,为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调整工艺、工艺控制和技术参数提供重要的技术指导。


 

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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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测纯山羊绒样品时,首先确定没有人为加入绵羊毛或无其他动物纤维、无其他非动物纤维时,其山羊绒含量达到95%及以上的,我们最终检验结论应为“山羊绒,山羊毛(纤维直径超 过25μm的,且小于等于5%)”,如需判定结论可直接判为“100%山羊绒”,不应再标示“疑似羊毛”。


 

(2)在山羊绒和绵羊毛混纺产品中无其他纤维,最终检验结论应为“山羊绒,山羊毛(纤维 直径超过25μm),绵羊毛”。将山羊毛含量百分比明确地标示出来有利于生产企业在纺纱、成 衣的工艺调整、技术参数、工艺控制和后整理等环节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文中观点为作者观点,不代表本号)

来源:中国纤检微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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