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关于产地
GB/T 5296.4-2012《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5.1.1和5.1.2分别规定“纺织品和服装应标明承担法律责任的制造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进口纺织品和服装应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或地区),以及代理商或进口商或销售商在中国大陆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产地是指产品的最终制作地、加工地或者组装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产品也应作为进口产品标明。
02
关于加工厂的厂名和厂址
标明的制造者应对产品的设计和销售负责,产品可以自己生产,也可以委托其他生产厂生产。所以,服装上应标明依法登记注册的、且对销售的产品质量直接负法律责任的企业名称及地址,而不需标注委托加工的生产厂名称和厂址。
来源:G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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